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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機動車輛業者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提報之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
內容涉及左列事項之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報變更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執行回收方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之回收運作系統。
三、廢機動車輛之處理方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計畫書經核備變更後,應依變更計畫書回收清除、處理廢機動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