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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機動車輛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回收清除處理廢機動
車輛,並依左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經審核
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機動車輛營業量、輸出量,或檢具當季向
基金會繳費之收據。
二、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廢機動車輛回收量、處理量。
三、公告回收率期間屆滿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回收率。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