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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一般容器業者應於容器上標示材質及於明顯處標示回收標誌,採押金方式
回收者,並應標明押金數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押金數額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三個月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