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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一般容器業者得依左列方式執行廢一般容器之回收山作:
一、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二、設置回收點或回收設備。
三、押金方式。
四、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五、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應訂定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