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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一般容器業者之產銷、營運及回收系統運作情形,及
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基金會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用或收支運用及管理情形,並查核索取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聘請會計師或
會同有關機關為之。
前項一般容器業者、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其委託之金融機構或基金會
及回收清除處理系統相關機構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