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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專有名詞定義如左:
一、發泡塑膠平板製造業:指製造發泡塑膠平板之事業。
二、發泡塑膠容器製造業:以發泡塑膠平板為原料而生產發泡塑膠容器之
事業。
三、發泡塑膠容器販賣業:指販賣發泡塑膠容器之事業。
四、發泡塑膠容器商品販賣業:指販賣以發泡塑膠容器為盛器或包裝之商
品之事業。
五、發泡塑膠平板、容器輸入業:指輸入發泡塑膠平板或發泡塑膠容器之
事業。
六、共同回收組織:指發泡塑膠平板或容器相關業者為共同回收清除處理
發泡塑膠廢容器,成立之發泡塑膠廢容器共同回收組織。
七、回收費用:指共同回收組織因回收發泡塑膠廢容器所支付之費用。
八、處理費用:指共同回收組織因清除處理發泡塑膠廢容器所支付之費用

九、發泡塑膠容器營業量:指發泡塑膠容器製造業之銷售量,或發泡塑膠
容器輸入業之輸入量。
十、回收率:指發泡塑膠容器製造業之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量與
營業量之百分比;發泡塑膠容器輸入業之發泡塑膠廢容器回收清除處
理量與總輸入量之百分比,或共同回收組織之回收清除處理量與參加
共同回收組織業者總營業量之百分比。
十一、回收基金:指由發泡塑膠平板或容器相關業者,因聯合執行回收,
定期繳納共同回收組織之費用而設立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