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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成品農藥之年營業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之名稱、地點及其承諾書等詳細資料。
三、預估回收量。
四、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之方法。
五、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六、回收宣導計畫。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農藥業者採押金方式回收者,並應載明押半數額及其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