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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藥廢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農藥廢容器:指以塑膠、玻璃、金屬、紙、鋁箔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直接裝填成品農藥並經廢棄之容
器。
二、農藥製造業者:指經營農藥之製造、加工、分裝與其產品批發、輸出
及自用製造原料輸入之業者。
三、農藥輸入業者:指輸入成品農藥之業者。
四、成品農藥販賣業者:指經營成品農藥批發、零售之業者。
五、回收率:指一定期間內農藥業者回收之農藥廢容器量與其在國內所銷
售之成品農藥容器量之百分比。
六、押金:指為回收農藥廢容器,預先收取並於回收後退回之費用。
七、回收清除費用或收入:指回收清除農藥廢容器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
收入。
八、處理費用或收入:指處理農藥廢容器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
九、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回收之農藥廢容器地區性貯存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