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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含水銀電池業回收之含水銀廢電池,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
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每六個月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營業量、輸出量
、回收量及處理量,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