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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指定含水銀電池製造業、輸入業或販賣業 (
以下簡稱含水銀電池業) ,檢具左列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並由省 (市) 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
三、輸入業之進口廠商登記卡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五、產銷或營運計畫書。
六、含水銀廢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計畫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