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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鐵罐業回收之廢鐵罐,應自行或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處理
,每六個月定期向省 (市) 主管機關申報銷售量及回收處理量,並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