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聘期二年,期
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
士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