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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鉛蓄電池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四個月內向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
提報其轄區回收點之名稱、地點;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報請上級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回收點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向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
提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