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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鉛蓄電池業者之產銷、營運及共同組織回收清除處理
及經費運用管理情形,或至貯存場所、處理廠 (場) 查核索取有關資料,
必要時,並得聘請會計師或會同有關機關查核。
前項查核,鉛蓄電池業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共同組織、
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