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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鉛蓄電池業者成立共同組織執行回收者,左列事項得由共同組織辦理:
一、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登記。
二、依第五條規定提報回收清除計畫書。
三、依第七條規定提報轄區回收點之名稱、地點。
四、依第十一條規定提報處理計畫書。
五、依第十三條規定提報變更計畫書。
六、依第十五條規定申報貯存場所及處理廠(場)之回收量及處理量。
七、依第十六條規定申報鉛蓄電池營業量、輸出量、廢鉛蓄電池回收量、
處理量及回收率。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