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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廢鉛蓄電池:指經使用後廢棄之鉛蓄電池。
二、鉛蓄電池製造業:指製造鉛蓄電池之事業。
三、鉛蓄電池輸入業:指輸入鉛蓄電池或輸入裝配有鉛蓄電池物品之事業
或機構。
四、鉛蓄電池販賣業:指販賣鉛蓄電池或販賣裝配有鉛蓄電池物品之事業

五、營業量:指鉛蓄電池製造業之銷售量及鉛蓄電池輸入業之輸入量。
六、回收率:指一定期間內回收之廢鉛蓄電池量與鉛蓄電池營業量扣除輸
出量之百分比。
七、回收清除費用或收入:指回收清除廢鉛蓄電池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
收入。
八、處理費用或收入:指處理廢鉛蓄電池所支出之費用或獲得之收入。
九、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指回收之廢鉛蓄電池地區性貯存場所。
十、回收點:指提供廢鉛蓄電池回收服務之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