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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鉛蓄電池業者為執行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共同回收
清除處理組織 (以下簡稱共同組織) ;共同組織向參加業者收取費用之標
準,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