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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鉛蓄電池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記載事項妥善回收清
除處理廢鉛蓄電池,並依左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
申報,經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鉛蓄電池營業量、輸出量及廢鉛蓄電池回
收量、處理量。
二、公告回收率屆滿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回收率。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