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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潤滑油業者每一定期間應達成之回收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公告之。
潤滑油業者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並依廢潤滑油產生量百分之百繳
交回收清除處理費至共同組織開立之回收共同款專戶,並委由合格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執行方式執行回收清除
處理工作者,不受前項有關應達成回收率規定之限制。
前項回收共同款專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設立之回收共同款管理委員會
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