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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寶特瓶,指以聚乙烯對笨二甲酸酯 (Polyethylene Terephth-
late 簡稱PET) 材料製成之物品容器,其種類如左:
一、汽水瓶、果汁瓶、牛奶瓶。
二、礦泉水瓶、蒸餾水瓶。
三、啤酒瓶、酒瓶。
四、醬油瓶。
五、沙拉油瓶。
六、清潔劑瓶。
七、衛生用品容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