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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寶特瓶業為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回收基金,基金收取標
準,由相關業自行訂定,並由寶特瓶製造業、寶特瓶商品販賣業、寶特瓶
輸入業及寶特瓶商品輸入業每月依營業量繳交。
前項回收基金應受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