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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事業廢棄物採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之電子或光學標籤管制廢棄物流向者,得簡化第七條及前條規定之標示內容。
前項有關簡化標示之項目、內容及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