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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4 條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封場之掩埋場,經主管機關環境監測調查之結果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達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者,事業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報因應措施,經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之。
事業依前項因應措施完成改善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原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