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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安定掩埋法。
二、衛生掩埋法。
三、封閉掩埋法。
四、海洋棄置法。
非屬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液體廢棄物,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外,禁止直接以掩埋法處理。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合併掩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