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二、隨車攜帶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緊急應變方法說明書及緊急應變處理器材。
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於運輸途中有任何洩漏情形發生時,清除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通知相關主管機關,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與清除機構應負一切清理善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