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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營第一類廢棄物處理業務之處理機構應於取得設置許可證之次日起三個
月內開工,並於完工後試運轉完成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核發操作許可
證。但有殊特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三個月之限制。
前項試運轉應於完工前一個月內,檢具試運轉計畫書向核發設置許可證之
主管機關申請。但涉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先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試
運轉計畫書內容如下:
一、設置許可證。
二、廢棄物處理設施、設備、工程圖說。
三、試運轉方法、程序、步驟及日期。
四、試運轉之廢棄物質、量及分析資料。
五、採樣、監測及其品管計畫。
六、各種污染排放物控制設備詳細說明。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