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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曾經依本法相關法規許可經營廢棄物處理業務之處理機構,申請以原經核
准之營業項目、廢棄物種類、處理方法、設施及處理場 (廠) 經營第一類
廢棄物處理業務之處理場 (廠) 設置許可證及操作許可證者,應依下列規
定分別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曾遭撤銷許可證或歇業處分者。
(一) 申請廢棄物處理場 (廠) 設置許可證
1 申請表。
2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
證明) 文件。
3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4 原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及許可證。
5 前遭撤銷許可或歇業處分原因相關文件及處理情形說明。
6 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
7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 申請廢棄物處理場 (廠) 操作許可證
1 申請表。
2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3 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
4 設置許可證。
5 場 (廠) 試運轉報告。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未曾遭撤銷許可證或歇業處分者,其場 (廠) 試運轉計畫書得併設置
許可證之申請同時提出,並依前款規定檢具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