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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1 條
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因主管機關為重大處分致現有事業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業務,不受本辦法及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中有關項目、數量、清運機具
、跨區營運或其他相關規範事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