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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清除、處理機構申請經營第二類廢棄物清除及第二類廢棄物處理業務之許
可,如因清除、處理技術員額未能符合第五條之規定,致無法完成核備程
序者,主管機關得先予以備查後同意經營相關業務。但應於本辦法施行之
日起二年內符合其規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完成核備程序。本辦法發布前經
主管機關備查同意經營相關業務者,亦同。
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三條認可輸入有害事業廢
棄物之事業機構,除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外,應於認可之日起一年
內,依本辦法申請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