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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清除、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因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
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清除、處理技術員使清除、處理機構借用其名義登記為技術員者。
三、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場所為清除、處理技術員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