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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清除、處理機構終止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
件之主管機關繳銷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
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向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還
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如於一年內申報復業者,得申請發還之。未依規定繳
銷、繳還或申報者,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得公告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