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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清除、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
應於九十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但負責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
業務之甲級清除、處理技術員,應於三日以內另聘之。技術員之離職及另
聘,該機構均應於十五日內報請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備查;
其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者,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清除、處
理技術員亦得自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