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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清潔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村里、社區全年全境保持環境整潔,
足為楷模者,由其上級主管機關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