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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丙級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畢業,經講習及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一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
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二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四、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四年
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五、國民小學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六年
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六、領有甲級清除技術員資格證書,並據以從事廢棄物清除工作之經驗一
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七、領有乙級清除技術員資格證書,並據以從事廢棄物清除工作之經驗二
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
八、本準則第一次修正前,曾辦妥工商登記,領有證明文件,具有實際負
責廢棄物處理工作二年以上之完稅證明,經訓練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