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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甲級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
學院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研究所畢業或領有與上述科系相關之技
師執照,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一年以上,經講習及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
學院理科、工科、農科、醫科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
驗二年以上,經訓練合格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學校理科、工
科、農科、醫科畢業,並具有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三年以上,
經訓練及格者。
四、領有乙級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並據以從事廢棄物處理工作之經驗二
年以上,經訓練及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