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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合於第三條至第八條所列資格之一者,得檢具學校畢業證書、講習或訓練
及格證明、從事相關工作之證明文件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資格證
書。
申請發給資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補發或換
發者減半收費。
前項證書費之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