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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違反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者,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裁處外,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審酌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