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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監測資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監測地面水體水質,其污染物濃度未符合環境基準者,應於檢驗結果公告後七日內通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