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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辦法計算積極利益或消極利益所引用數據及資料來源如下:
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測、查證資料。
二、主管機關查證結果或有積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報表、報酬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三、有消極利益者所提供並經主管機關查證之相關資料,如委外監(檢)測或清除處理合約、藥品費、人事費、污水下水道使用等實際操作成本單據等。
四、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暨同業利潤標準。
五、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同業相關標準。
六、行業污染防治、清潔生產實務手冊等相關政府出版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替代計算數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