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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廢(污)水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推估:
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
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所獲之對價或報酬。
三、以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罰者間之契約內容或其他佐證資料,推估所獲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