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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繞流排放、稀釋廢(污)水之違規行為,應命其立即改善。
二、前款以外之違規行為且有限期改善必要者,依附表所定之期限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