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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次處罰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執行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仍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按查驗日之情事開立裁處書,並再次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
主管機關再次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其處分事由及應改善、補正事項與主管機關前次所為限期改善、補正通知書之記載均相同時,主管機關應審酌前次應改善、補正事項執行情形及再次違反本法規定應改善、補正事項,判定記載第二條第三項第四款所定改善、補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