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所採行之水措,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變更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
自來水事業減少供水或輪流供水、停水期間,事業以槽車或其他方式補充其用水來源,且未超出原登記之總用水量時,免依本辦法規定變更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作業環境內因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所產生之水,符合下列規定,且經主管機關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規定審查同意,應納入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其所採行之水措,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或變更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
一、不超過廢(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容量,且不超過水措計畫核准文件、許可證(文件)登記之每日最大核准量之百分之十。
二、整治所產生之水超過放流水標準。
三、該廢(污)水處理設施應有足夠功能,處理整治所產生之水所含之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