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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登記,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正本。
二、聯接使用證明影本。
三、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四、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代操作者,其契約書影本;其屬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者,並應檢附實際執行代操作業務人員之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五、申請資料確認書。
六、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事業,其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與原核准之水措計畫登記事項不同者,於辦理前項之登記時,應另檢具變更後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