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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管理方式如下:
一、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
二、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
前項第二款之放流口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