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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第五條第二項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之硫氧化物量,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海水排煙脫硫廢水排放之硫氧化物量=硫氧化物空氣排放量÷(一○○%-處理效率)× 處理效率。
二、硫氧化物空氣排放量,應依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資料,及其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計量。排煙脫硫設備維修期間,得扣除維修期間內之硫氧化物空氣污染排放量。
三、處理效率依下列方式之一計算:
(一)依據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登載之除硫設備處理效率。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計算方式。
採前項計算方式者,不適用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前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