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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用水來源。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前處理設施進水量
、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水量及其總水量平衡示意圖。
三、與廢 (污) 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設計與實際最大生產
或服務規模。
四、廢 (污) 水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
(一) 原廢 (污) 水水質、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二) 質量平衡關係及示意圖。
(三) 藥劑名稱及年最大使用量。
(四) 廢 (污) 水前處理單元流程及情形,包含各前處理單元名稱及進流
設計水質、設計停留時間、控制參數及單位、易損壞且不易換裝部
分備份裝置或易損壞零件備品名稱及數量。
五、污泥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
(一) 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污泥產生量、量測方式及含水率。
(二) 污泥特性、污泥處理設施名稱、收集、清除方式、操作及清運頻率
。
(三) 污泥處理設施之設計、功能及操作監控項目及檢測方式。
六、廢 (污) 水之放流、量測、檢測資料。
(一) 每一股廢 (污) 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線、排入口之位置、數
量、配置圖及其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
(二) 每一股廢 (污) 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水量及排入頻率。
(三) 污水下水道管理機構核發之聯接使用證明。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