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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許可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核准日期、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基本資料:
(一)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
(二)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
證明文件字號。
三、稀釋用水來源。
四、每日最大之用水量、廢 (污) 水、污泥產生量、處理水量、貯留水量
或稀釋用水量、回收使用水量、稀釋後排放水量等。
五、與廢 (污) 水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每日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
六、貯留或稀釋之原廢 (污) 水及稀釋後水質。
七、廢 (污) 水放流口數。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