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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依第三條檢具申請文件
,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
前項許可,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
及審查結論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