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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處理
廢 (污) 水所必須,無其他可行替代方法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申請廢 (污) 水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一、將廢 (污) 水留置於不屬廢 (污) 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
內。
二、將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注入廢 (污) 水處理設施。